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如题所述

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

按照质量建队的要求,建立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的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城市区,当地政府或是县办的叫做专职的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一个由私人机构组成的,政府只是帮忙小小部分,义务消防队包括灭火组、疏散组、救护组、器材组、保卫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庄以及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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