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债权凭证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首先,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案件中,需要确认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1.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足的微信聊天记录,最好包含在对方自行提供的照片、 身份证 号码、手机号码等 个人信息 ; 2. 法院 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 户籍 信息后,依法向对方送达 起诉状 等应诉材料亦已由对方合法签收; 3.虽对方拒不到庭,但对方在收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辩。 第二,关于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但经法院核查,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 1.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 2.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 3.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 在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 借贷纠纷 案件中, 债权人 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人 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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