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的口供属于哪种证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实施同一犯罪的行为。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过程中,控方经常利用同案犯的证言作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 证据 。 首先,同案犯的指认和供述在 诉讼 中本身也属于被审查对象,存在虚假和捏造的可能性,无法作为独立的证据,尤其是指控他人有罪的证据。 其次,在 证据种类 上,同案犯的指认在证据种类上仍属于“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形态。 我国《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同案犯之间“趋利避害”的思想必然会导致其互相推卸罪责,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和在 共同犯罪 中所起到的作用。对于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本身无法排除其出于逃避、推卸罪责等目的而拉拢他人下水、恶意指认他人的意图存在,因此,其虚假的可能性更大,必须综合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其真伪,以更为确实、充分的物证等其他证据来印证被告人的供述。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因此,该证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属于孤证,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在证据效力上。对被告人供述尤其是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进行更为严格的认定和甄别,是因为同案犯在承担刑事责任上的独立性。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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