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在实践生活中的作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12-23
道德是无形的约束,法律是有形的屏障,不敢多说,不会多说,你既然能提出来就知道你不是傻子。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23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法在道德基础上产生,人们对二者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便争论不休。中国历史上“王”、“霸”之争,便是一例。本文主旨在于阐明社会生活中“德本法助”的思想。 一、道德、法之联系与区别 道德是一定社会用以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是靠社会舆论、各种形式的教育、传统习惯、特别是人们的内心信念而起作用。它随人类社会产生而出现,用以调整经济关系枣食物的获取与分配,以防因有人不劳动或多占而致人饿死。后随生产发展、剩余产品出现,道德对不劳或多占的谴责不那么强烈了,其调整经济关系的作用也随着调整范围的扩大而不象原来那样突出了。到阶级社会,统治者把有利于自己的部分道德习惯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合法化而出现了法。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的总和。 不能从道德、法的起源与概念可知,法源于道德,且最初二者皆以调整经济关系为主要目的,紧密联系,从不同角度调整社会生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道德与法的调节范围不同。法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对达到危害统治阶级社会秩序程度的行为予以制裁;道德不仅要干预法之范围,且要广泛干预法不能触及的领域,可以说,其干预的是一切有关个人和社会的行为。 其次,道德与法的作用时效不同。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阶级对立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会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道德则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只要存在人类社会,道德就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再次,道德与法的平等性表现不同。法学界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无论何人,同罪同罚。这固然体现了法的平等性,但其背后,又隐藏着不平等性。因为人的知识、智力水平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地域、民族的不同等,就决定着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不尽相同,同罪同罚的不平等性就很明显。相对而言,道德对不同知识、智力水平,对不同的受教育程度及不同的地域、民族,要求也不尽相同,这种表面的不平等,却正是其平等性的体现。 从道德、法之起源及二者的联系、区别,可以看到:在社会生活中,二者的作用应是德为本、法为助。 二、道德、法与人的完善 上述谈及,道德与法是依靠不同的力量来实现的。道德主要诉诸社会舆论和个人觉悟,或者说更主要的是诉诸人的良心,靠人的内心信念来实施,通过舆论的监督,使人发自内心的反省,以达到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目的。法则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外在强制,通过违法后的制裁措施,使人震于法之威而服从法的规范。实际上,内心的反省与外在的强制,从人的自我完善而言,其作用恰象辨证唯物主义所讲的内因与外因的关系。 社会是复杂的,人的成长道路是曲折的。无人监督下坏事的做与不做,更多地取决于个人平时所受的道德教育,而非慑于法威。可见个人的人格完善,道德教化是主导。子云:“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说明我国古人就已经认识到道德在人格完善和社会生活中的中心作用。 道德的主导作用还在于能防患于未然。古人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道德教化能使人自觉抵制不道德行为发生;法则是不法行为发生后的制裁措施,治标而不治本。社会生活的中心目的应在于防止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即要“防”字当头。 由此,道德与法在人格完善中的作用是:德本法助。 三、道德、法与社会稳定 社会的稳定是道德与法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不可偏废,但道德对社会的稳定又起着主导作用。 立法的目的在于行法制,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具体到我国,法制有四个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就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可供遵循,就需要立法。立法者除熟悉法律业务外,还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否则就会出现一些维护个人和小集团利益的法而带来社会混乱,历史上隋文帝、炀帝的作为可为借鉴。文帝晚年,因骄傲、猜忌心理的发展,规定“盗一钱已上,皆弃市”,甚而“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引起社会大乱。炀帝弑父杀兄,“敕天下窃盗以上,罪无轻重,不待奏闻皆斩”②,结果激起民变,隋政权亦被推翻。可见立法者的道德素养关乎国家的兴衰、社会的治乱,不可不重。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执法者的道德修养就决定其是依法办事,还是以一己之好恶出罪入罪。 即:没有道德的保障,法制的实施是不可能的。 在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德本法助是我国古人早已认识的道理。汉初君臣看到秦朝凡事“皆有法式”,“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③所导致的“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状况,认识到要治本必“行仁义、立学校、兴教化”,为此,西汉时期约法省禁,成就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唐初君臣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④是以唐初注重以德化人。贞观四年,“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⑤出现了被封建史家誉为“太平盛世”的贞观之治。 中西比较,亦可得此结论。据1996年3月11&127;日《人民日报》载:美国的犯罪率与刑事案发率为中国的30倍。死于被谋杀人口比例是中国的5倍。&127;强暴犯罪率是中国的18倍。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为中国的5倍以上。与中国相比,&127;美国一向被认为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以上数字清楚说明,法不能决定社会是否稳定。通过道德教化而辅之以法,才是实现社会治平的真正出路。 四、道德、法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以法律为边界”,厉以宁先生如是说,在此体制下,经济要有个:“笼子”,“这个笼子就是法律,任何单位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这个边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活动都要根据法律。”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了,这就要求有健全的法,并严格依法办事。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的力度要加强。有人就片面认为,市场经济时期,道德的调节作用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在此观念指导下,前几年出现了“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⑥的状况,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又说:“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公平竞争,反对尔虞我诈,反对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资产阶级“为我”哲学。它要体现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为此就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因为“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离开了思想道德建设,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的调节作用不是应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 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体现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体现社会主义的特征。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二者相辅相承,不可偏废。
第3个回答  2010-12-23
不敢多说,不会多说,你既然能提出来就知道你不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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