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就是农民工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不是的,持有农村户口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在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工作的人员,比如建筑工地的工人,一般称为农民工人,简称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这就是农民工定义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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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28
国家人社部的官方回复
(一)关于取消“农民工”称谓的问题。“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对“农民工”称谓问题,我们专门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反复深入研究,认为目前还不宜取消这一称谓。一是在农民工问题被根本解决之前,农民工群体还将存在一段时期,因此需要有特定称谓,以便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逐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二是除“农民工”外,很难找出一个准确、简洁、各方认可的称谓,来指称户籍仍在农村但从事非农产业的群体。有的地方用“外来务工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市民”的称谓,但城镇之间流动就业的人群也符合这一称谓;有的地方用“进城就业农民”的称谓,但近三分之一的农民工是在乡镇内转移就业。三是“农民工”称谓已经约定俗成,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民工与老市民相互交融、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积极引导企业、社区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帮扶服务,不断提高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积极开展新市民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融入城市的能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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