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肥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肥城市各普通中小学,包括市直学校的实验班,其执行标准参照此规定。
对于来肥经商的个体私营企业职工以及个体经商户子女的就学问题,按照市教育局专门制定的文件和上级有关教育政策办理,具体操作细则另行规定。
解释权归市教育局所有,各乡镇(办事处)教办和各级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自二ОΟ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本规定正式施行,原有相关管理规定将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