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致力于妥善解决各类劳动争议,以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此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包括固定制、合同制和临时工人,以及外籍员工)之间发生的如下劳动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发生涉及三人以上且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应推选一至三位代表参与调解或仲裁活动。当争议发生,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者可进一步诉诸法院。在整个过程中,仲裁参与人需避免影响生产运营和争议解决的行为。
最后,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1994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