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人力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源中也涉及到女职工。由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国家法律对于女职工有着一些相关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涉及到哪些内容呢?
  网友咨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律师补充: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
  (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
  (七)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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