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谁承担?

如题所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各种纠纷越来越容易出现,关于法律方面的制度也是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当涉及到行政诉讼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很多人依然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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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谁承担?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覃国华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覃国华律师解析: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覃国华律师简介

覃国华,专职律师。擅长:不动产、婚姻和继承、合同、交通事故案件;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案件,诉讼经验丰富,根据不同的案件运用不同的办案规则办案。尽职尽责,以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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