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加油车抓住判刑吗

流动加油车抓住判刑吗

用流动加油车从事售卖汽油的,如果是没有相应经资质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交通部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情节严重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扩展资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把面包车私自改成流动加油车 两司机分别被罚6500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法法制信息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1

用流动加油车从事售卖汽油的,如果是没有相应经资质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交通部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情节严重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扩展资料:

案例

9月14日,记者从江苏武进警方获悉,武进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开展对流动加油车的查处工作,并连续查扣了四辆涉嫌车辆。

8月下旬,有群众向武进公安交警大队反映,有人利用私自改装的面包车偷运柴油。获此线索后,交警大队对涉嫌车辆开展摸排工作,并对可疑车辆进行全方位的布控。民警在摸排中掌握到,涉嫌车辆经常在凌晨3点至晚上6点间,对一些有加油需求的工程机械车、农用车提供上门加油服务。

9月5日,涉嫌车辆出现。武进经发区交警中队接到交警大队的布控指令后,立即通过路面监控查找该车的行驶轨迹,发现车牌号为苏D681××白色面包车当天频繁出现在312国道和龙江路附近一带。下午5时许,民警在龙江路高架和312国道东南侧找到了可疑面包车。

“面包车停在一个非封闭式的院子,院子的一角还堆放着5个白色的塑料空油桶。”当天处警的民警柳超回忆。

暂住在附近的江苏沭阳司机张某,对交警以车辆涉嫌套牌予以暂扣,需要回中队调查放松了警惕,“当时就发现该车后面的座椅被拆了,里面加装了塑料大油桶、简易计油表和电瓶等设备。”柳超说。

晚上6点多,经发区交警中队再次接到大队布控指令,称一辆蓝色的面包车同样有重大嫌疑。刚刚回到交警中队的柳超,还没来得及吃晚饭,再次要求对该车进行查处,这次,柳超直接将车驶向刚刚暂扣面包车的院子。

“那辆被布控的蓝色面包车当时就停在了刚刚白色面包车停放的位置上。”让柳超如此作出准确判断的是,就在刚才暂扣白色面包车时,有一辆蓝色的面包车进入过他的视线,“当时就停在离院子不远处的马路边上,只是当时没有作相关的联想。”接到布控指令的一刹那,让柳超瞬间对上了号。

涉案的两名司机都姓张,是亲戚关系。据两人分别交待,他们四月份才到常州,跟着他们的张姓长辈做卖油生意,可能因为做的时间长了,他们基本都是接到对方打来电话后送油上门。至于油的来历,他们也说不清楚。

交警查扣车辆地点附近的一些知情人表示,以前312国道沿线有许多这样非法运油点,后来都被取缔掉了,就这里的一处没动静,成了漏网之鱼,存在了好久,一直到现在。

记者从武进经发区交警中队了解到,该中队在随后的工作中,又相继查扣了两辆改装加油车,一辆是用机动三轮车改装,一辆是用小货车改装。

对前面两辆改装面包车武进交警部门已责令两面包车司机对车辆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的罚款,并联合运管部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两司机分别罚款6000元。之后查扣的两辆车的相关工作正在依法进行。

民警表示,这种改装的加油车没有任何消防安全措施,驾驶员对消防安全知识一无所知,安全隐患巨大,一旦发生险情极易造成重大事故,俨然是一枚流动的“定时炸弹”。也提醒广大司机到正规加油站加油,不要成为助长这种非法流动加油车的催化剂,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记者 毕俊星)

参考资料:人民网-把面包车私自改成流动加油车 两司机分别被罚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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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5-02

情节严重或者销售额较大的不排除判刑的可能性。

“加油”属于特许经营,无证售卖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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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5-02
不会,不就是卖非法油吗。罚款了事了。
第4个回答  2018-06-05
成品油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商品,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成品油零售包括加油站、加油船和加油点三种方式,对加油站(点)的间距都有严格的规定,并实行一站一证,一船一证,一点一证。流动加油车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种零售方式,且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成品油市场秩序混乱,所以是严格禁止的。对流动加油车,各级商务部门都有依法查处的权力。
参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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