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保缴纳费用等于缴费基数乘以五险缴费比例总和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三百为缴纳基数。单位缴纳社保的,社保缴费金额分为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八;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百分之十二、百分之二;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百分之二、百分之一;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百分之零点六,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百分之二,个人不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当地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分为五档,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基数,再按照缴费比例缴费即可。一档为社保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二档为社保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三档为社保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四档为社保平均工资百分之九十;五档为社保平均工资百分之百,以上五档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选择其中一档后,再按照养老保险费比例百分之二十缴费即可,其中百分之八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可以选择两种,一种是百分之五,另一种是百分之十(各省市比例会有所不同)。按百分之五缴纳的每月医保不计提个人账户,按百分之十缴纳的每月有一部分按比例(根据年龄确定比例,年龄越大,计提比例越高)计提个人医保账户,可以用于支付门诊费用或定点药店购药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