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调研

如题所述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主要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责,具体履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作为基层司法所,如何抓住机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领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传统的“司法”概念中,不论是广义的或者是狭义的范畴,都未将司法行政明确地纳入其中,尽管职能上都有涉及,与公检法相比,司法行政工作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形势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司法体制在改革大潮的推动下也正在发生着变化,社会对法治的需求,群众对法律的渴望使得沉寂多年的基层司法行政事业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据此,应当重新认识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
  (一)司法所是基层政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具有其他职能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首先,职责范围不同。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地区治安、户籍管理及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等职责,基层法庭主要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而司法所的职责是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对释解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帮教工作,三者职能互补,共同为维护地区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公安派出所与基层法庭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其行为或决定代表国家意志,当事人必须遵守或执行,司法所除了社区矫正以外,其它职能尚无强制执行力,主要以宣传、教育、引导、提供服务为主,形式上更易于与群众沟通、交流。第三,侧重的阶段不同。公安派出所与基层法庭多在事件发生后介入,以事后补救为主,而司法所则把防止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注重事前预防。因此,“两所一庭”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地位平等、彼此独立、相互协作。
  (二)司法所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所在、关键所在。作为司法行政的最基层组织,作为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最终执行者,作为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司法助理员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能否具体落实,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影响着司法行政机关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近年来,围绕着规范化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司法所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保障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同时也逐渐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赖。这些都为司法行政事业健康、稳步、持续地发展壮大奠定了良好、坚实的基础。
  (三)司法所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不可乎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作为法制工作重要部门的司法所地处基层,深入百姓,是多功能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而其多功能性决定了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广泛发挥作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职能的群众性、广泛性和极大的社会覆盖面使其在处理公民个人法律事物,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或组织无法取代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个环节也都有用武之地。因此,基层司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综上所述,基层司法所不再是传统上人们所认为的可有可无的行政机关,在维护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司法所举足轻重。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维稳工作必须着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其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方面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如何真正把司法所建成基层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化解矛盾的“金钥匙”,最大限度的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增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载体和运行机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基础地位也更加重要。
  基层司法所以其公正、中立以及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广泛容纳性,在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其工作特点就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工作融为一体,把思想工作寓于法律工作中,把法律工作寓于政治工作中,把法律、政策、思想工作融为一体,便于接受、便于解决、便于缓解矛盾。总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工具。
  (二)深刻理解和认识基层司法所在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就要继续高度重视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在基层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功能,已成为社会整合的基本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求司法所充分发挥调解纷争,进行利益平衡,维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大量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仅仅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还应引导群众自觉地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纠正部分群众中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利用自身贴近基层、便民利民的职能优势和工作网络,主动靠前工作,大力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积极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和服务功能。
  1、以排查矛盾纠纷、消除治安隐患为重点,发挥司法所的法律保障作用。积极建立由司法所牵头,计生、土地等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司法调解中心,扩大和拓展调解工作面。健全调解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水平和调解质量,防止民转刑案件和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避免和制止群体性上访。做好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降低脱管失控率和重新违法犯罪率。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发挥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作用。努力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做实做好,把重点放在党委、政府关注的事情和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力争做到人民群众满意。围绕热点、难点、焦点积极开展工作,拓展业务,为农民增收减负、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简便快捷的服务。
  3、以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质为目的,发挥司法所的法律宣传作用。司法所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举办普法培训班,上法制课,以案释法,送法到户,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大力推进基层政府依法治理,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乡镇”等创建活动,使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如何扩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领域
  只有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才能从纵深上去拓展司法行政工作。只有紧紧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以司法所为平台发挥好法律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职能,才能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领域。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队伍建设,以有为促有位。
  司法所的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必须树立“以有为促有位”的工作理念,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赢得基层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一是要有坚定的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去了,工作就不言而喻了。因此必须加强司法助理员的思想作风、纪律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建立局、乡镇、所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努力建立一支立场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顽强的司法助理员队伍,为履行好司法所各项职能奠定组织基础。二是抓好司法助理员自身建设,从上至下,都要建立健全业务培训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同时,通过司法助理员大比武、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提高司法助理员“调解、写作、讲话、服务、协调”五个方面的技能。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能力,以有位促有位。
  (二)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司法所的部分工作内容没有进入立法程序之前,要强化司法所的职能,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工作知名度。
  一是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为载体,宣传司法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方面的典型事迹。
  二是以政务公开、宣传栏、“法律六进”活动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司法所的职能和作用,让广大群众了解司法所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工作性质。从而使司法所的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三)加大创新工作力度,促使工作上台阶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法律服务范围 。现在的农民已经不再是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主体了,而是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每一个参与者都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识。由于教育的缺失和公共资源的匮乏,农民的法律素质普遍比较低,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依靠的主要还是传统思想和惯性思维,农民迫切需要用法律知识武装头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需要正与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相衔接。
  1、加大普法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环境比较闭塞,信息面比较窄,加上人口居住比较密集,容易产生婚姻、家庭、相邻权等民事纠纷,这些矛盾看起来是一家一户的事情,处理不好就会影响乡风民风、影响农村安定团结的社会形势。要预防矛盾的产生必须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力度,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基层司法所由于人员比较紧张,往往很难深入下去作普法工作,但是,作为司法所的一项主要职能,司法所对搞好普法活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利用农村闲余的时间免费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这些都是针对农民进行普法的有效形式。
  2、做好青少年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依法维权工作。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他们的法律素养将决定未来新农村的发展方向,因此,基层司法所要特别重视对这一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利用其在校学习的条件,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培训课程,协调安排各部门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义务法制宣传员。随着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和农民工问题的日益社会化,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方面基层司法所也可以有所作为。司法所可以在农民工离家前或节假日回乡期间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培训,也可以在基层司法所设立专人为农民工提供义务法律咨询。
  二是当好基层政府参谋,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
  各级行政机关是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机关。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严格、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主要组成部分,除了自身要坚持依法办事以外,还要积极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基层司法所作为基层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不仅要搞好对外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还要把对内协助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协助政府做好农村社会矛盾排查工作。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难调处”等特点,要把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处好,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群策群力,抓早抓小,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目前,我镇由基层司法所牵头,由各村的人民调解员担任矛盾排查员,对发现的纠纷及时调解,调解不了的向司法所报告,由司法所收集、汇总信息后分流到不同的职能部门解决。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做好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得力助手。为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基层司法所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政府提供法律帮助。按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等;如果基层司法所能够发扬自己的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为政府依法行政出好谋、献好策、把好关,政府也能积极采纳正确的法律建议,那么基层政权的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加强,干群之间的矛盾、政策执行不力的矛盾、权利分配不公的矛盾就会大大减少。
  3、协助政府做好公务员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推进和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基层政府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决定政府行政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农村,乡镇政府公务员有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将决定党和政府的政策能否正确贯彻执行的关键。在这种形势下,基层司法所应当将普法的重点由群众向干部倾斜,协助当地政府搞好公务员的法律培训工作,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制教育。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推进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基层司法所只要能抓住机遇、勇于创新,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思路、发挥职能、完善服务,就一定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强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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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30
院调研的开展最主要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是要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司法调研工作重点
应始终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审判、服务决策”的“三服务”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司法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首先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提升法院工作依法服务大局成效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在审判实践中切实利用好、开展好调研工作,要突出调研工作的实用性,形成以审判带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的良好格局。其次是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坚持“司法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这一工作理念,把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作为司法调研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研究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转化调研成果,有力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司法调研工作中,应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注重总结典型经验。第三是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谋划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由于调研工作所针对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并且是针对本单位的实施情况,因此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意义。在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下发重要文件前,都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周密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二、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作用
 司法统计以最真实的数据反映司法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手的资料,通过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的说明问题,并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一是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丰富统计数据资源,增强对第一手资料的占有能力。司法统计分析的最大特点在于用数据说明问题,分析原因,因此要讲司法统计工作和调研工作有效结合起来,避免资源的浪费。二是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充分发挥各方合力优势。一方面要针对调研人员拥有较深法律理论功底、业务庭法官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统计人员掌握大量案件数据和统计方法的特点,着力通过有效组织协调,使这三部分人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从而不断提升司法统计分析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以服务实践为目标,有效实现成果多元转化。始终将司法统计分析的成果转化作为检验和评价司法统计分析成效的重要指标,一方面将“决策之前,统计先行”予以制度化、常规化,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对法院管理和决策的参考作用;另一方面,着力丰富成果转化的形式,拓宽转化的途径和渠道,做到“人尽其才,文尽其用”。
第三、抓制度抓机制实现调研工作科学规范化
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实现法院调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调研机制:一是调研工作计划和考核制度。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这样可以清晰的认识到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方向,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工作。二是调研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要注重发挥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机构对全院调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引领作用,形成研究室牵头、相关审判业务庭和其他庭室参加、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调研工作新格局。三是调研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出台一系列鼓励调研的政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对调研工作适当倾斜,把调研工作同干警的考核、奖励、职务晋升等切身利益挂钩,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形成责任到庭与责任到人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五是调研成果转化及利用机制。建立调研成果评价制度和效率快、层次高的调研成果转化机制,依据调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和成果转化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并进一步规范调研成果转化的方式、程序。
第四、坚持调审合一强化服务审判的职能
 审判与调研并重,是我院历任领导班子的共识和一贯作风,始终强调让调研为审判工作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法院改革提供思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一个统筹”,落实“四项覆盖”。“一个统筹”——统筹调研和审判工作。深刻认识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和谐互动和共生。一方面,围绕审判中心找准调研的切入点,从司法审判反映的难点切入,从法律适用的困惑点切入,从统计数据的异常点切入,使调研工作更多地贴近审判实践,更多地贴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多地贴近基层,服务于审判的需要。另一方面,审判工作为调研提供源头活水,使调研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调研工作本身就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统筹审判与调研,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有规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四项覆盖”即实现调研对个案审理、审判管理、审判指导和审判延伸的全覆盖。一是调研覆盖个案审理。可以确保法官在遇到法律难题时,及时根据轻重缓急予以启动,为案件正确裁判提供智力保障,尤其有助于把好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的质量关。二是调研覆盖审判管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我院进行审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在调研基础上,我院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将该体系细化、落实到每位承办法官,定期在全院组织召开案件质量效率讲评会,并增加反映审判效果的若干指标,使这一体系真正成为审判工作的“风向标”和“晴雨表”。通过调研,我院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台账,实行统计周报、审判工作情况月通报和季度通报制度,变滞后、静态的司法统计工作为主动、前置的管理手段。三是调研覆盖审判指导。针对案件审理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订执法规范性意见,统一执法尺度,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逐步探索符合中级法院审级的案例指导制度,力求“同案同判”。制订案件审判、执行各流程环节的规范指引,确保“阳光审判”。四是调研覆盖审判延伸。将调研的触角延伸至裁判之外,通过拓展多种调研载体和平台,全面展示我院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第2个回答  2015-10-29
司法机构是国家的最高的对司法案件的裁判的部门,司法的工作人员就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法律条文,以身作则,按法办事。一要细致的对某一案件深入的调研,二要对案件的主要和次要的问题要滤清,三要以法律为准绳总结经验做好司法工作。
第3个回答  2015-07-22
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解决某一个时期最突出的问题提供普遍性的方法和指导或者对某一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理论的辨析,从而在理论上为司法实务找到可支撑的依据;另一方面为树立法院系统在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制造...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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