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残疾人有规定吗?

中考残疾人有规定吗?

有。

各个省市对残疾人中考的规定有所不同,以湖南省为例,规定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为其参加中考、高考和其他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平等机会和便利。

残疾人可以申请免试因身体残疾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设备或者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扩展资料:

残疾人保障法在教育方面的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区)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各县(市、区)应当建设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满足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少年就读的需求。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职工编制、公用经费、设备投入、教育补助、教师培训经费等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2、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监护人有义务保证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生活的残疾幼儿,实施融合教育。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就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师资培训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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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9

各个省市对残疾人中考的规定有所不同,以福建省为例,规定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公平公正、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参照《残疾人参加福建省中考管理规定》第五条,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公平公正、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

(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英语听力考试。

(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佩戴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对经批准使用大字号试卷或延长考试时间的残疾考生,应安排其在备用考场单独参加考试。

(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英语听力播放设备。

(九)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十)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十一)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普通白纸。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参照《残疾人参加福建省中考管理规定》第九条,经申请批准免除英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英语科目成绩,按“笔试成绩×英语科目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英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听力考试期间,英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不得翻看试卷。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扩展资料

参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参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上杭教育招生考试网 - 残疾人参加福建省中考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残疾人教育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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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7-28
体育考试:因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考生可申请免考(须有残疾证),考试成绩按满分计算;
但文化考试,没有奖分及特殊优待政策。一般都进特殊教育学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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