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城管执法中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

如题所述

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违法事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参与,他们共同合谋、互相分工或互相参与利益分配。此类案件中,从表面上看行为人有多人,似乎存在多个违法事实,其实不然,这类案件整个事件为一个整体,实为“一事”,多个相对人共同参与,其行为构成了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一、“共同行政违法”与“一事各罚”的概念共同行政违法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故意地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一事各罚”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对各个行政相对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适用“一事各罚”原则的前提是要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虽然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不能完全套用《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却不妨可以借鉴。一般认为,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为两人以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故意。当然,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中,行为人的作用未必相同,根据各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的作用,可以分为四个状态: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体相当;二是主从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中有轻重,有主有次;三是胁骗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它违法行为人的胁迫或诱骗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他违法行为人的教唆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一事各罚”原则的适用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适用“一事各罚”,是因为行政相对人都参与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理应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共同行政违法人彼此的行政责任是相互独立,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其中一个承担所有行为人共同的行政责任。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一事各罚”,也不是简单地对行政责任平均分割,而应如前所述,按照行为存在的不同状态,根据违法行为人情节的轻重,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罚款幅度内,分别对各个行为相对人给予处罚,做到“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对此有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三、“一事各罚”在城管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事实为一个整体,理应立“一案”查处,即同案查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均为本案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对行为人在共同行政违法案件中实施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其分工,并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与违法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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