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真爱连连,附加险种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合理吗?

阳光人寿真爱连连,附加险种“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额外收保费)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合理吗?电话里可没说这是捆绑保险啊!小病要是给付完毕,主险交的钱不是打水漂了吗?

你好:
针对您的提问,我个人认为: 1、保险公司这种说法不合理。既然额外收取保费,那么附加合同相对主合同来说其实就是一份次合同或者说是与主合同没有关系的一份独立合同,此合同不能代替彼合同。
2、假设保险公司理由成立,保险公司关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的条款如果没有向投保人特别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的话,该条款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追问

可是我已经签字才发现的。我是不是应该退掉这个保险呢?

追答

建议你退掉,如果不是就该特别约定签字的,不代表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追问

我看到后面条款说:“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这简直就是欺诈!我打算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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