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代替母公司给客户开销售发票怎么做账?

如题所述

你这个问题相当敏感啊,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实际业务是母公司发生的就母公司开票,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就是子公司开票。你这个问题就有些涉嫌虚开发票的嫌疑

实务中,存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主体与实际收款并开具发票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常见的就是母子公司之间,由一方签订合同,另一方收款或者开具发票,根据现行规定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流合一”原则,该原则具体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主体,强调的是三者“一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资金流”是指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款项的凭证(如三方协议)。

“三流合一”原则的源头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这一条款是目前为止192号文唯一仍然有效的条款,192号文其他条款已经被清理了。

这一条全文内容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这一条之前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第二种理解为“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随着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局[2006]1211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发布以及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会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一种理解已经确定是不正确的,正解为第二种。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那么,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与收款方及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是否违法违规呢?

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实际履行中也是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但是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方并非合同主体。实务中,乙方往往和第三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等,但是无论是什么关系,这种交易模式下,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与收款单位及开票单位是不一致的,这就属于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禁止情形。所以,这种交易模式下,收票方即买方是存在发票不能抵扣的风险的。但是,实务中,对于是否违反192号文的规定还是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

这种交易模式下,对于开票方来说存在风险吗?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这个规定,开票方存在虚开发票被处罚的风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1-10
子公司不可替母公司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