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证能否转让

如题所述

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的转让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其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除此之外,还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1、探矿权的转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上述情况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三)探矿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年2月12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的转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二)采矿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国有矿山企业探矿权证、采矿权证转让的特殊规定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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