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组织春游,与学校无关 签署安全协议有效吗

如题所述

游是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无法对其进行监护,学校对于这些学生便具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事故发生在校园以外,学校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做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对于参加活动的学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带队老师已经发现玲玲和另一名同学脱离队伍去摘花,只喊了他们一声,并未确保他们回到队伍。贪玩好奇是少年儿童的天性,老师的应知该提醒可能不足以使他们回到队伍中来,而周围的环境中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带队老师存在明显的过失。因此,学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从合同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学校提供的《安
全协议书》作为“格式合同”
,其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
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在学校提供的协议
书中,
对学生在春游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
一概免除自己的责任,
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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