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为保障我们受教育的权利,采取了哪些措施

如题所述

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未成年人的权益却时常被侵犯,如何去减少这些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案例1:
残疾少年阿鹏、阿成上学难

【事件】家住西宁市湟中县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3岁的阿成和15岁的阿鹏自小患有疾病,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上学。看着兄弟俩整天呆在家里,父母急在心头。在四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8月15日,父亲邵应海来到省妇联,请求为孩子联系残疾人学校上学事宜。

【维权经历】经过多方咨询、查找各类残疾人学校的相关信息(主要是接收条件),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省妇联工作人员为邵应海提供了省特殊教育学校、湟中县职业技术学校残疾人培训班、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三所学校。但因两个孩子早期未接受过系统的康复治疗与训练,随班就读或上残疾人学校有一定困难,最终,邵应海夫妇将两个孩子送进了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托养、教育、训练。就此事,省妇联以“残疾少年儿童辍学事件的思考”为题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案例2:

白血病少女晓玲治病难

【事件】2007年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居民刘书香夫妇拖着疲惫的身躯敲响了省妇联权益部的门。原来,他们正在上高二的女儿晓玲被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需要数十万元医疗费。贫困的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

【维权经历】经过调查核实,省妇联权益部立即联系了省民政厅慈善总会等单位,刘书香夫妇也向西宁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共青团西宁市委等多家单位求助。与此同时,晓玲的同学制作了横幅,发起募捐活动,社会热心人士均以不同的方式给予了晓玲一定的帮助。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贫困家庭遭遇家人患病或突遭横祸的事件,权益部每年都会受理几起。由于省妇联没有专项救助经费,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给予帮助,很难有效解决。

案例3:
意外怀孕少女终止妊娠难

【事件】2007年9月17日,省妇联接到了意外怀孕少女兰兰的求助电话,据兰兰讲,她从小父母离异,中途辍学。2007年2月,为贴补家用,她只身从大通来到西宁打工,被一男子欺骗怀孕近六个月,身无分文的她陷入了困境。

【维权经历】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省妇联工作人员四处奔波,希望能找到一家医院帮助兰兰摆脱困境。但是,由于兰兰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并且做手术不能没有家属的签字等问题,手术遇到了难题。经多方联系、协调,最终,西宁市生殖保健院为兰兰成功实施了引产手术,并为她减免了所有费用。

案例4:
少女被撞身亡索赔难

【事件】2007年9月18日,乐都县雨润镇荒滩村村民王国善就女儿被火车撞死索赔一事向省妇联权益部咨询。2007年4月25日,王国善13岁的女儿沿铁道旁一米宽的小路前行,在离涵洞口45至50米处,兰州至西宁列车在一瞬间呼啸而过,女儿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认为,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补偿了500元。

【维权经历】省妇联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建议王国善拿出证据证明女儿死亡与自身原因无关,否则只能接受补偿500元的结果。同时,工作人员将网上类似案例及处理结果、专家及律师说法等提供给王国善供其参考。

案例5:
北京源海学校案

去年《华夏时报》曾经登载了一件事例。2006年9月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取缔了一所叫源海实验学校的打工子弟学校。因为对取缔有异议,学校部分老师和学生没有离去,而是从9月22日以来,一直在校门外露天上课。他们一边上课,当然,除了体育课以外的副科全部暂停,一边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到了11月,北京市的最低气温已降至零下2摄氏度。源海实验学校留下的29名学生只能按照年级分成了两拨,转移到校车和老师家里继续上课。这就涉及到了如何保护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教育问题。

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1、政府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有多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为了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能够协调互动,形成合力,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新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应该可以说,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本法修订的重点之一。
2、家庭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家庭环境如何,父母素质如何,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影响、有时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方面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四大保护”,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我国家庭保护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惯溺爱,有的放任自流,有的自身有不良习气而影响孩子,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同时,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独生子女增多,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导致留守儿童增多,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等,这些新的情况给家庭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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