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通常约定: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至于您追问怀孕期间辞职要求单位给予补贴是没有依据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辞职当给予企业违约赔偿。因为公司未因该女工怀孕的原因予以辞退。供您参照,请及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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