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霸王条款有哪些?

如题

霸王条款1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拖

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

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霸王条款2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

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

霸王条款3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

一位消费者办理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借记卡章程》也提出“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点评: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其次,《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第三,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除了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其他新章程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

霸王条款4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

一些消费者反映柜员机一次存款数额限制不明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而且有银行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点评: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5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埋单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

点评: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霸王条款6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

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有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点评: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对房屋全额投保。

征集

短信物业服务霸王条款

中消协昨天宣布,下一阶段点评的重点是短信和物业服务,消费者可向消协举报这两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中消协负责人说,希望消费者反映身边存在的下列情况:

一、2004年4月15日后,违反《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设置短信圈套的行为;新制定的短信服务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2003年9月1日前已经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其内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但依然沿用至今的;

三、2003年9月1日后新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或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

投诉邮寄地址:北京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中国消费者协会格式条款点评组,邮编:100055;联系电话:(010)63289412。信中需注明联系方式(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并附合同、规定、通知、惯例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特别提示

“自动转存”无次数限制

针对某些银行的不规范做法,中消协昨天向消费者发出特别提示:“自动转存”没有次数限制。

据一位消费者反映,他于2001年办理了定期存款,存单上标明“自动转存”的选项。他今年3月到银行提款时(已超过该笔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被告知:“自动转存”指的是“再自动转存一次”,其后即按照活期利率计息。银行方面认为这是该行的内部规定和惯例。

中消协认为,定期存单上的“自动转存”条款,属于银行方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对此,银行有义务向储户予以说明,尤其要说明自动转存的次数。 还有问题,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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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7
霸王条款1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拖

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

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霸王条款2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

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

霸王条款3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

一位消费者办理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借记卡章程》也提出“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点评: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其次,《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第三,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除了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其他新章程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

霸王条款4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

一些消费者反映柜员机一次存款数额限制不明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而且有银行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点评: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5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埋单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

点评: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霸王条款6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

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有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点评: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对房屋全额投保。

征集

短信物业服务霸王条款

中消协昨天宣布,下一阶段点评的重点是短信和物业服务,消费者可向消协举报这两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中消协负责人说,希望消费者反映身边存在的下列情况:

一、2004年4月15日后,违反《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设置短信圈套的行为;新制定的短信服务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2003年9月1日前已经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其内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但依然沿用至今的;

三、2003年9月1日后新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或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

投诉邮寄地址:北京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中国消费者协会格式条款点评组,邮编:100055;联系电话:(010)63289412。信中需注明联系方式(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并附合同、规定、通知、惯例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特别提示

“自动转存”无次数限制

针对某些银行的不规范做法,中消协昨天向消费者发出特别提示:“自动转存”没有次数限制。

据一位消费者反映,他于2001年办理了定期存款,存单上标明“自动转存”的选项。他今年3月到银行提款时(已超过该笔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被告知:“自动转存”指的是“再自动转存一次”,其后即按照活期利率计息。银行方面认为这是该行的内部规定和惯例。

中消协认为,定期存单上的“自动转存”条款,属于银行方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对此,银行有义务向储户予以说明,尤其要说明自动转存的次数。 ……还有问题,欢迎追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27
我写得一定不会很完全的。
“霸王条款”之类

季风

春节期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特别报道节目,曾邀请著名律师对“霸王条款”进行评析。其间有观众问“最终解释权属××单位”这种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律师解释说,如果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显失公道,则应视为霸王条款,反之则不属于霸王条款。还有观众问,某商场在显著地方贴出告示,称开进本商场停车场的车,如有遗失,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商场只负责赔偿2万元。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只负责赔偿1万元,这是不是霸王条款?律师解释说,这显然是霸王条款,商场应该照价赔偿,而不是像某商场所说的只赔偿2万元或1万元。感谢“今日说法”,让我们对“霸王条款”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当然,这类“霸王条款”是从法律角度来给予界定的。环顾周遭,你或许还会发现不少也许无法用法律来界定的某些“条款”,你虽然不能说它是“霸王条款”,但你分明会感到只有“霸王条款”才有的霸道和霸气。有媒体就曾对某地书写于墙上的标语口号提出了质疑,“该扎不扎,东西全拿”,这是讲计划生育的,“不准越级上访”,“谁越级上访,谁就是违法犯罪”。这是讲群众上访的,“谁不按时上交提留,就要牵猪牵牛”,这是讲老百姓负担的,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不知当地的老百姓对此如何看,反正我知道了只觉得有一股冷森森的霸气让人不寒而栗。从这点上看,提倡一点标语口号文明,还是很有必要的。还有,现在有一些商品,动不动就要称王称霸,彩电称“彩霸”,音响称“声霸”,空调称“凉霸”,杀毒软件称“毒霸”。前久还听说有一款车,被称做“路霸”,让人马上联想到不可一世的车匪路霸,不由你不感到惊悸。也许这些被称为“×霸”的商品。并非是什么“霸王条款”,但如果你还想购买商品,就得接受这“霸”那“霸”,其感觉跟接受“霸王条款”又有什么两样。还有,某些官员在那里干有损老百姓利益的事,有违老百姓初衷的事,有伤害老百姓感情的事,而且还要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这大概也只会让老百姓有接受“霸王条款”一样的无奈和苦涩。
按照“今日说法”讲的,当遭遇到“霸王条款”的侵害时,可以寻找法律帮助,减少损失。但若遭遇到类似“霸王条款”之类的其他一些做法的伤害时,又该怎么办呢?诚然,让老百姓识破其“霸王条款”之类的性质,不上其当当然很重要,但让其始作俑者不再热衷于“霸王条款”之类的事物,则更为重要。比如书写标语口号者,多给群众话语权,最好能够平等对话,那么这些伤人的标语口号就会少些,群众就会真正感受到“良言一句三冬暖”;比如厂家多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少在徒有虚名的名份上动心思,这自然会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还有,我们的官员如果都能做到把老百姓放在心上,时刻想着群众利益无小事,一切从群众中来,凡事问计于群众,这样,让老百姓感到无奈和苦涩的“霸王条款”式的做法自然就不会再有了。
科学、民主、公正、平等,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必然要求,明乎此,有关“霸王条款”之类的东西可以休矣,应当休矣!
第3个回答  2013-10-27
到处都是霸王条款 通信 公路铁路航空 石油 都被垄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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