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背书人可以多次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吗

经过了我公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转了一圈又背书给我公司了。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接收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呢?如果可以接收,那么我公司还能再次背书出去吗?再次背书出去后,接收的公司是否可以提前到银行办理贴现呢?
如A-B-C-D-B-C,我公司为B,图中B公司是否可以接收这张汇票?图中C公司能不能提前到银行办理贴现?

这个没有影响,单位可以接受自己同单位为前手的汇票,收到这样的汇票后,可以根据需要让汇票继续背书转让,或者到银行进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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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6
这种票,叫回头票。
一般的贴现公司不收。但是银行可以收,不过麻烦的是,这类票据银行托收操作时间比一般的票长。一般票据托收时间是3日,你这类最少5日。并且需要提供转帖过程中所有的真实贸易资料,合同和发票。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1、可以接受之前背书出去的银行承兑汇票——只是此事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即之前背书出去的汇票相当于你们支付了票款,也就是说,你们与被背书人由此结清了票面载明金额的债务。

2、可以再次背书出去——这等于你们履行了另外一次的付款责任。

3、接收的公司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也可以等到汇票到期时兑现票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03
重复背书是背书中的一种偶然,且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承认此种背书形式。因此为了及时、安全、稳妥地收回票款,建议票据接收人遇到此类票据时,应要求重复背书人出具证明或承诺,或与承兑行事先取得沟通认可。
一、背书连续性的有关规定
票据背书的连续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通过流通,其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对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而票据流通的方式只有背书和交付两种。
直接交付的方式更加方便,但不甚安全,因为转让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最后持票人一旦遭到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不能向转让人行使追索权。基于此,各国票据法在追求方便??。不少国家,如奉行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票据法都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无记名的汇票和本票,这样也就是要求在转让汇票、本票时必须依背书进行。
一张票据上可以有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无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在转让过程中,每一次背书的实质原因为何,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法》既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实质原因,也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真假(除了对其直接前手的背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2条)。但《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因为一张票据往往在很多法律主体之间流通,这些经手票据的主体在票据上的背书如果是连续的,至少在形式上证明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如偷盗、抢夺或遗失。相反,如果背书不连续,就说明票据在流通中可能发生了意外,这时,票据若再转让,将会引起更多的麻烦。所以,一般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如果是依背书取得票据,连续的背书方能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人。
关于背书的连续,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都有明文规定,英美票据法虽没有明确的背书连续条款,但在票据签名和背书人责任中已包含有关背书连续的原理。
票据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的流动性,在票据多次转让中?利于持票人行使票据权据权利人,无须另行举证,仅凭背书的连续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见《票据法》第三十一条(2)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向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清偿票款时,只要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使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付款人也可免除责任。(见《票据法》第五十七条)(3)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享有票据责任,不因背书人为无权利人而丧失,被背书人的票据权利也不因背书人非真正权利人而受影响,但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除外。(见《票据法》第六条、第十四条)(4)票据债务人主张背书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不是真正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总之,背书连续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为合法权利人的形式要求,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背书连续规则为票据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提供了简便的途径。背书是否连续将直接影响到持票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二、背书连续的认定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或质押背书)在内,背书是否连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票据上各项背书在形式上是否有效。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应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形式。如果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背书不具备形式要件,则背书因形式不具备而无效。形式上无效的背书是否导致整个背书不连续,并无统一定论。有的任为,如果相连的两次背书中前一次背书是无效背书,尽管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次背书的背书人相同,也构成背书不连续。有的则认为,无效的背书应视为不存在,如果排除该项背书后,其余背书形式上连续,则应确定票据背书连续。在实务操作中,持第一种观点的态度较多。
2、票据上各项背书记载的先后顺序是否连续。背书具有连续性,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续的背书人须具有同一性。按照票据文义性的特点,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必须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加以确定。所谓同一性,是指后次背书的背书人的表示与收款人或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的表示在形式上应是同一人。如果他们实质上为同一??于背书的不连续。例如,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记载为“XX有限责任公司”,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名称则记载为“XX公司”,尽管他们实质上为同一公司,但这种表示上的不一致,依票据文义性不能认定是同一公司,则此背书不连续。又如,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记载为“大连凯龙有限责任公司”,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印章中名称记载为“大连凯龙有限责任公司”,手写体为简体字,印章为繁体字,依票据文义性此背书可以认定是同一公司,而且他们实质上也为同一公司,所以类似这样的背书是具有连续性的。
三、重复背书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
按照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背书记载形式上是否有效、背书记载的顺序是否具有连续性、连续的背书人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三个方面来判断,本瑕疵示例中重复背书人所做的背书完全符合以上三个判断条件。可以认定这两张重复背书的票据是连续的,因此,重复背书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在法律上是不影响持票人正常取得票据权利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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