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应取得哪些资格证书?

如题所述

一、煤矿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电工、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提升机操作(绞车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其他工种(电焊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推土、装载、提升吊装、风镐空压等(工程机动车辆和设备)特种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二、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安省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通风工、尾矿作业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绞车工)、支柱工、井下电气作业(电工)、排水作业、爆破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其他工种(电焊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推土、装载、提升吊装、风镐空压等(工程机动车辆和设备)特种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危化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经营负责人),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仓库保管、护守、搬运等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高处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以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 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如叉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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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0
  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国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失效。
  1、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2、4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
  3、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单位安全任职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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