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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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执行)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文件上提出“土地整理”一词。为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3月16日颁布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这部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的名称,确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细节和要求,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开始逐步走向正轨。
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发布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指出,“土地开发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概念,对土地开发整理的三大块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序,这明显突出了土地整理的重要,强调了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土地复垦为辅助,土地开发为补充的精神。
我国首部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是《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07年3月1日执行,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的第二条对土地开发整理进行了基本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i]]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人民日报,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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