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店,应当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13条、14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13条规定。
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店,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但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备案的,消防部门应当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抽查。
扩展资料: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8条。
《消防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公消31号)规定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