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忠县农转非的补偿问题?

如题所述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承包地时获得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补偿标准: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亩补助。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承包地申请表;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4.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承包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为准,自留地以实际丈量为准,承包地证上面积加上自留地实测面积为补偿面积;并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承包地经批准退出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上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获得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费。
  退出承包地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户退地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和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现状等,只能交归村社集体另行发包,确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可用县筹集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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