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
1,本年度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应当附有年度损失金额的证明报告; (企业损失除外,只要是亏损,必须经过企业所得税结算审计);
2,纳税人本年度弥补亏损,并附有损失年度损失金额的证明报告,未在上一年度的损失报告中重复附加;
3,本年度销售(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的纳税人,应当附有本年度所得税结算的证明报告;
4,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5、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扩展资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适用于外国公司)(盖章);
2、本年度(1月至12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综合地方纳税申报表(1月至12月)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月至12月)(盖章);
5、元月份每种税的电子收据(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付纳税申报表(4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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