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如题所述

1、要与有合法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直接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商户应选择有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合作,并与其直接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要了解基本的银行卡受理常识和安全防范要求,积极配合签约收单机构开展商户管理、日常巡检、机具维护等工作,依法合规使用收单机构提供的刷卡结算服务,不从事信用卡套现或协助持卡人套现等违法违规活动。
2、要通过正当渠道申请和安装POS机。POS机是商户受理银行卡的基本设备,应由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必要的身份证明资料并经收单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收单机构上门为商户安装。
商户应从正规渠道申办和安装POS机,不从网络、不明或可疑渠道购买POS机,自觉抵制“一证下机”、“一机多费率”、“资金即刷即到”等违规宣传和广告。
通过非正当、违规渠道安装POS机,资金安全没有保障,刚开始安装时,资金可能到账正常,但随着账户内资金增加或有大笔资金后,就可能被不法机构、不法人员卷款跑路,出现到账不及时、账户资金不翼而飞的后果。
3、出现刷卡结算资金不到账等资金风险事件后,商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银行卡组织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收单机构与发卡银行之间可能因交易授权、欺诈、清算差错、跨行信息转接失误、账单错误、一方违反银行卡组织运行规则等发生争议。
在发生争议时,收单机构及发卡银行应当通过自主协商方式解决;自主协商不成的,则可依据双方共同参加的银行卡组织制定的运行规则或争议解决机制在银行卡组织内部解决。
在银行卡收单争议中,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作为银行卡组织的成员或协议入网机构,应当接受并遵守银行卡组织的有关业务规章及争议解决规则,其中包括仲裁条款。
在发生争议时,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在平等基础上将争议提交银行卡组织以非诉方式解决,并依据银行卡组织的规则进行裁定,该裁定应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银行卡组织主持的仲裁,其表面上看是合意性仲裁,实际上为强制性仲裁,凡接受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则的参与方,均须承认该仲裁条款及仲裁裁定的法律效力。
关于银行卡组织等商事调解机构所作裁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特别指出,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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