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和要式的法律行为?

如题所述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行为,如所附条件成就,则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需在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效力。对于这类行为来说,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时,还是需要经过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因此房屋买卖、不动产抵押等行为属这于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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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8
要式法律行为的解释,房屋;
下面两个判决书诉讼请求和证据基本相同,同在天津河西区法院进行诉讼,两个判决结果相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标明;
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天津市市委党校退休,共产党员,天津市志同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人,住西青区候台子碧景园51号。
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诉被告张××腾房;
被告(反诉原告)张××,小学教师,河西区体院北9区10门,
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张××,房屋确权
原审判决书依据;
关于被告反诉房屋买卖事宜,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属要式法律行为,被告为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的合意,未能证实房款的交付行为,其要求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生效,欠缺必要的证据,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显然;(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判决,审判长杨树江歪曲我国法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诈骗他人买的住房,(已被撤销,推翻)
看来,审判长(法官)杨树江得到不少好处!
案外人审请再审和重审
一、 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标明;
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天津市市委党校退休,共产党员,天津市志同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人,住西青区候台子碧景园51号。
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诉被告张××腾房;
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被告)陈仲英,住河西区体院北9区10门
诉讼请求
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重审判决书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为此,原、被告、第三人对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只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标志,对买卖合同及效力没有影响,并不因为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 审 判 员 刘卫平
上述两个判决,判决结果相反
要式法律行为的解释;
举例;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签订了购买f35战斗机合同,每架f35战斗机一美元,这个合同属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这个合同必须由中国政府批准,同时美国政府也得批准,上述合同才有效。这个合同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只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标志,对买卖合同及效力没有影响,并不因为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

2018年12月20日 陈仲英 电话 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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