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残疾军人能否提前退休

如题所述

  我就是一个1952年出生的、1979年应战致残五级、现在已经提早退休的残疾军人。
  首先告诉你地方提早退休的政策:
  一、提早退休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不管是在职、还是在乡的城镇户口)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二楼讲的不对,与干部、战士,百姓、军人无关);
  2.具有十五年的工龄记录或者缴费记录(军龄也算作工龄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检查鉴定,结论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流程和程序
  1.退休与否是与民政、优抚这条线没有关系的!完全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范畴。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有文件规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者,这个文件在新中 国建立劳工制度以后就有了,除了伤残军人,还有普通残疾人、盲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因病因职业病者。特殊工种(油漆、高温、化工、锅炉、高原、潜水等)因为就业档案有相关记录,就不用再作鉴定。
  3.首先要你是自己提出志愿提早退休的要求。
  4.自己到到街道、社区的事务中心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并交付350元鉴定费(鉴定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战友有单位报销费用,无业的可以有民政局报销);
  5.根据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残疾、精神、视力障碍等同时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由中心的大夫分科进行鉴定;
  6.两周后,你就会收到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如果里面鉴定结果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你马上就要拿到所属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提早退休手续;
  7.次月你就可以固定一个银行,拿到退休金(一直拿的伤残抚恤金跟它没有任何关系,完全属于两条线);
  8.退休金是依据地方核算的具体办法(工龄、年平均工资、缴费水平)发放,与几级伤残、应战因公、因病无关,也没有和立功、英雄又任何关联(都是电脑计算的,社保局有关人员会告诉你透明计算办法,这个是透明公开的)。
  其次告诉你部队、武警的提早退休政策:
  1.残疾等级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军龄在35年以上的;
  直接从军队退休,并有地方民政局双退办进行安置;2009年9月以后军人退休的,还可以得到一次性住房安置补贴,是地区不同而已,最少10万元。
  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请把疑问告诉我,我一定会尽力而为的回答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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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4
我就是一个1952年出生的、1979年应战致残五级、现在已经提早退休的残疾军人。
  首先告诉你地方提早退休的政策:
  一、提早退休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不管是在职、还是在乡的城镇户口)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二楼讲的不对,与干部、战士,百姓、军人无关);
  2.具有十五年的工龄记录或者缴费记录(军龄也算作工龄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检查鉴定,结论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流程和程序
  1.退休与否是与民政、优抚这条线没有关系的!完全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范畴。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有文件规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者,这个文件在新中 国建立劳工制度以后就有了,除了伤残军人,还有普通残疾人、盲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因病因职业病者。特殊工种(油漆、高温、化工、锅炉、高原、潜水等)因为就业档案有相关记录,就不用再作鉴定。
  3.首先要你是自己提出志愿提早退休的要求。
  4.自己到到街道、社区的事务中心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并交付350元鉴定费(鉴定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战友有单位报销费用,无业的可以有民政局报销);
  5.根据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残疾、精神、视力障碍等同时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由中心的大夫分科进行鉴定;
  6.两周后,你就会收到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如果里面鉴定结果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你马上就要拿到所属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提早退休手续;
  7.次月你就可以固定一个银行,拿到退休金(一直拿的伤残抚恤金跟它没有任何关系,完全属于两条线);
  8.退休金是依据地方核算的具体办法(工龄、年平均工资、缴费水平)发放,与几级伤残、应战因公、因病无关,也没有和立功、英雄又任何关联(都是电脑计算的,社保局有关人员会告诉你透明计算办法,这个是透明公开的)。
  其次告诉你部队、武警的提早退休政策:
  1.残疾等级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军龄在35年以上的;
  直接从军队退休,并有地方民政局双退办进行安置;2009年9月以后军人退休的,还可以得到一次性住房安置补贴,是地区不同而已,最少10万元。
  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请把疑问告诉我,我一定会尽力而为的回答你的。
第2个回答  2010-11-29
干部六级伤残以上的可以退休,战士的没有,我们消防是这样的
第3个回答  2010-11-29
要看你的残疾等级的。
你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咨询的,或者拨打免费电话12333。
第4个回答  2010-12-05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20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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