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年休假是否有硬性规定?

如题所述

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强制性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执行。
但具我所了所,很多企业(特别是效益不佳的民营企业)都执行不是很好或没有执行,或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而用直接增加报酬的方式予以弥补或规避。因为十年以下工龄的每年只有五天时间,劳动者为了和谐劳动关系一般都采用了放弃方式,因为劳动关系不和谐时用人单位也同样可以解除或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假如劳动者依法主张权利或维权时,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一定会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法规链接: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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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11

是,一样适用年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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