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责任的分配?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某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牵引车和挂车在保险公司均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牵引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另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某日司机驾驶被保险的牵引车和挂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分别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牵引车和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责任的分配?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责任的承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当赔偿数额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时,由直接造成损害的牵引车和挂车的承保公司按照责任限额和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予以赔偿,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均摊;第二,当损害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时,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牵引车和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内赔偿。未超限额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请求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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