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如果采用综合报价评标法,报价得分的比率,法规

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如果采用综合报价评标法,报价得分的比率,法规。具体点,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法律规定!

采用综合报价评标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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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3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比重不低于10%
第2个回答  2020-10-30

第3个回答  2014-11-19
在政府采购中没有”综合报价评标法“这个说法,我想你大概想说的是综合评分法吧,按照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在此区间的价格分值都是合法合规的,具体设置要结合采购人的意愿,毕竟我们是要为采购人服务。这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但是政府采购中工程类综合评分法中关于价格比重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你。追问

不好意思是综合评分法,既然工程类的比重没有规定,一般几百万的项目,我的规定一般是多少比较好?

追答

工程类一般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比较规范,价格往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因素,但也要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如果设置的过高投标人价格竞争过于激烈,可能会导致最终的工程质量不过关,因此工程类价格设置比值为百分之六十比较合理。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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