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开的医学证明,是不是有科学依据?

如题所述

医疗诊断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或其家属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医疗文书,包括出生证明、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残疾证明、功能鉴定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病假、病退、工伤鉴定、残疾鉴定、申请二胎指标、保险理赔等的重要依据。

有关医疗诊断证明的规定包括:医疗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书、治疗书、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人员应当是在医疗机构注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医生不得出具与其执业范围无关或与其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医生应在亲自检查病人后才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应当客观、全面,每项诊断应当有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一致。

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的日期应填写在医师出诊的当天,并加盖当天的印章后生效。原则上,急诊假不超过3天,门诊假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假证明仅供患者所在单位参考; 诊假证明只能证明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是否需要请病假,以及时间和医嘱。不得提及休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疗,也不得提及与医疗无关的其他治疗意见;医生只能为在其医疗机构死亡的患者出具死亡证明,未经特别授权,医生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职业病等特殊诊断文件。涉及司法案件需要证明的,以及因病退休、伤残、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理赔、办理低保等特殊诊断已经证明的,由当事人或家属持法院、交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部门的医生按有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加盖医院专用章后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进行审核、检查、登记和保管;严禁涂改、伪造、变造医疗诊断证明,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未经本人诊断和调查,擅自签署诊断证明、治疗证明、流行病学证明或者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擅自隐匿、伪造、销毁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医疗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生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医师资格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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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14
医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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