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市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市民必须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户籍,申报户籍的,必须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我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机关有关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籍的意见》(广东公意字〔2014〕5号),根据注销虚假户籍,保留真正户籍的原则重复处理。为了方便当事人处理其他社会事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发行《户籍证明书》的重复(虚假)户籍注销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将真正的户籍转移到重复(虚假)户籍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