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

制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五条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顶板埋深除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超出地上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埋深应不小于 0.5m,以满足防水及场地排水要求。

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下方的地下室,其顶板结构板面埋深须满足场地绿化覆盖率的相关规定。

位于市政道路正下方的地下室顶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有关规划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如在设计阶段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难以确定的,其最小覆土厚度应不小于 3m。

地下空间的连通

地下空间连通建设的要求: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附近现状或规划的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及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接。地下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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