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几年

如题所述

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建国以来,我国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时间,经历了几次变化。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的人大,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2年。
为了保持县级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1992年中共十四大修改党章时,将县级党委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为了使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与县委每届的任期一致,使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相应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82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职权:
(1)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人员。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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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23
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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