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5号工作至7月28号。约定试用期工资是2000元/月。那么工资如何结算。
公司老板说:2000/30*18 其中18是实际工作天数。
请问劳动法有什么条款来证反这样的不合理行为?
谢谢大家!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新录用劳动者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给你。劳动者试用期辞职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但是如果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则该约定因违法而无效。此时,劳动者的工资应按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首先非常感谢你这么晚了还给我回答。老板说这个计算方法是公司规定
追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效。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如果让其他员工知道了这个事情,老板脸色也无光吧。他会同意支付你合理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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