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入职当月离职。工资如何结算?

从7月5号工作至7月28号。约定试用期工资是2000元/月。那么工资如何结算。
公司老板说:2000/30*18 其中18是实际工作天数。
请问劳动法有什么条款来证反这样的不合理行为?
谢谢大家!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新录用劳动者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给你。劳动者试用期辞职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但是如果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则该约定因违法而无效。此时,劳动者的工资应按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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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0
你老板计算方法有误。

月计薪天数,这个与计时工资的算法密切相关。国家规定,在法定假日(就是现在的清明中秋端午十一和春节)工作单位也是要给劳动者发工资的!所以,其计算方法来源是: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个104仅仅是休息日,因为休息日劳动者休息,工作单位不发工资。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
按新劳动法,具体计算公式是:
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计薪天数或小时数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所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是:月工资/21.75*3追问

首先非常感谢你这么晚了还给我回答。老板说这个计算方法是公司规定

追答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效。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如果让其他员工知道了这个事情,老板脸色也无光吧。他会同意支付你合理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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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8-18
遇见了同样的事情 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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