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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催收贷款我们可以采取的方法. 由于各种原因, 债务人 不能按时还款,那么,这时候,银行需要进行催收账款,但是,并不是一味的打电话等,催收账款是有技巧的,下面,华律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当贷款逾期以后,信贷人员可以向借款人发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以表示权利人以向义务人提出了权利请求。. 同时,信贷人员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拓展资料:(1)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当贷款逾期以后,信贷人员可以向借款人发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以表示权利人以向义务人提出了权利请求。同时,信贷人员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最高院法释[2008]11号
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关于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签章是否必须是借款人本人呢?最高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
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由此可见,在签章过程中,我们不一定非要借款人本人签章,为企业贷款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是收发室进行签收;为自然人贷款的,可以是借款人的配偶、同住的父母或者是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时以上签收人必须符合《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所以,
贷款银行在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
(2)扣收借款人帐户利息或本金。
采用这种方法来中断诉讼时效其法律依据是最高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这种方法是
《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在
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体现。抵销,是指双当事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该债务的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款揭示了法定抵销权的内涵,在银行实务当中如果运用了"法定抵销权",应当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户且账户有余额
2、借款人的贷款已经到期且开始动用银行账户资金
(3)通知借款人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因此,在扣收利息或本金是应当向借款人发送通知函。
(4)在省级刊物上主张权利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借款人逃避债务,已不知去向,无法向其主张债权,这时候我们可以主张权利内容进行公告,使其达到保全债权时效的目的。[2008]1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方法花费比较大,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加以运用
3、承认。即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在实践当中主要是通过行为进行表示的。在银行信贷业务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者贷款的部分偿还。
综上所述:在银行借款过程当中,综合运用各种
法律手段,应当本着节约成本,快速、及时、有效的原则保全银行债权、防范银行债权诉讼时效风险,最大化保证银行资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