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_
第一章__总则_
第一条_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 _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四条_ 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_ 电子卖场由湖南省财政厅委托运营商建设和运营。_
第二章 _供应商、商品_
第六条_ 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见附件1),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注册即可成为入驻供应商。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定资质、资格的供应商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注册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商业银行以及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也可作为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入驻的行业协会应及时公布国家强制标准,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组织成员通过协商来确定本地区、本行业商品的核心参数,认定协会成员的企业标准为推荐标准,行业协会暂未入驻的行业由运营商代行其职责。入驻的检验机构应邀对入驻供应商的商品进行检验,认定商品达标并发布检验报告。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为入驻供应商提供信用、担保、融资等服务,在信用、担保额度内承担扣划的连带责任。公务卡支付结算由银联支持实施。
第八条 入驻供应商应建立商品库,按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分类登记所有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最高限价、政府采购折扣以及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检验报告等信息。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独立于商品的配件、服务,应作为独立的商品,分开计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或参与竞价。
拥有注册商标的入驻供应商为品牌商,可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认证,承担商品质量、价格的管理责任。授权代理的商品应从品牌商的商品库中选择登记入库,执行品牌商登记的最高限价。加入行业协会的入驻供应商应按行业协会的要求登记商品的核心参数。原产地在境外的进口商品,应提供报关证明,核准后方可登记入库。
入驻供应商登记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加入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来源渠道正规、合法,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入驻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专供、特供湖南政府采购的商品。
入驻供应商可向入驻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商品,确认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也可以登记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来证明符合标准。品牌商已通过检验的商品,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时无需再申请检验或提供检验报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不得上柜或参与竞价。
登记入库的商品将自动分类标识。入驻供应商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品牌商品”。无注册商标、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与品牌商不一致、最高限价高于品牌商最高限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无法验证、入驻供应商加入行业协会但核心参数不全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自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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