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条件:
1、永久的人口。
2、固定的领土。
3、有效的政府。
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国家是不受其他国家干预或限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和国际事务的国家。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是一个非物质的法律实体,对地理区域拥有主权,并以一个法定的政权机构为代表行使主权。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的标志。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
近代世界史上,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法、美等依靠经济和军事力量,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变为自己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对这些国家进行残酷压迫和掠夺。近百年来,争取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斗争已成为一股世界潮流,猛烈地冲击着新老殖民主义体系。
在国际法将主权国家定义为一个非物质的法律实体,依据国际法而对确定的领土拥有主权,并以一个法定的政权机构为代表行使主权,主权可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
扩展资料
主权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三十年战争给欧洲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各国为寻求和平共处之道,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接受了主权的概念。几乎所有的小国都在条约上签字获得了主权。正式成为了主权国家。教会力量被削弱。领土国家的概念被接受国家可以自己确定各国的宗教和国内政治,不受外部压力的限制,和约还引入了不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条例。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各国建立起自己的武装部队,国家主权得到确认和巩固。
国际法规定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