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

如题所述

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具体如下: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其真实性很难确定。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只有一个证据且为录音证据,一般会认定为证据就不够充分,但录音仍是作为证据存在的。除非这个录音已经经过技术处理,不具有真实性,则不能作为证据。
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1、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2、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3、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综上所述,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录音中不要出现情绪过激表现,如威胁辱骂对方,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对他方提出的视听资料表示异议的,提出该视听资料证据的一方,应当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手段、制作技术、制作设备等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该视听资料的制作人到庭接受询问,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鉴定、现场提供专家意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勘验。有关费用,在刑事诉讼中,由国库列支,在民事诉讼中,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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