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资源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税,
9、印花税,
10、屠宰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
11、农牧业税,
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3、耕地占用税,
14、契税,
15、筵席税,
16、土地增值税。
17.地方教育附加。
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扣缴制,由企业在发放给职工前进行代扣代缴,先到地税局办理代扣代缴相关手续。
然后在发放工资前,由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总数-3500-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如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结果小于0的不纳税,大于0的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算,如小于1500,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以此类推。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
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在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
1984年以前,国家明确划为地方税的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等少数几个税种。
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地方税种。现行地方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此外,还将下列税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
①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
②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③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上述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属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机动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