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如题所述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包括:
1. 母公司(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规模,并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需达到一定规模;
3. 母公司应当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 集团成员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
自2018年8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停止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设立企业集团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咨询并领取、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 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并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 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 按照《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册集团公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可以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 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集团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 母公司(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需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集团成员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为: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文件、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需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1. 放宽名称使用条件,允许企业法人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2. 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要求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
3. 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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