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如题所述

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都会设置很多艺人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甚至是巨额违约金)和合同单方解除权。我审过的一份经纪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一共十五条,有十二条都是针对乙方违约的条款,所以很多艺人、粉丝都会说这种合同就是“卖身契”“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对此,建议艺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谈判阶段先了解:为什么我需要提出解约?我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提出解约?️
其实,艺人提出解约不外乎两个,一是钱少了、二是公司没有给资源。
针对第一点,结合艺人在谈判时可能处在难以直接提出在合同上添加“经纪公司不分钱或少分钱则构成违约”的违约条款的劣势地位,签约艺人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收入平衡。律师建议可以和经纪公司协商,在收益分成部分采取“递减” ⤵️ 模式,即经纪公司的分成比例随着艺人签约年限的增长而减少 ⤵️,艺人分成比例随着签约年限的增长而增长 ⤴️,以动态的方式打破原本固定分成模式,使得收益分配相对平衡 ✔️
另,很多经纪公司会在合同中规定“天价违约金”,但结合司法实践的判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判断双方投入产出及后果等情况后进行调整,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天价违约金要求的情况是很少的,作为签约艺人不需要对此太过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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