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资质有没有风险

如题所述

挂资质有风险,具体风险如下:
1、经济损失风险
在挂靠项目中,施工单位一般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资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很可能因为挂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资金等原因对施工单位造成以下损失:
(1)项目成本不可控。在挂靠项目中,项目的成本由挂靠人进行管控,施工单位一般不会参与挂靠项目的成本管控,所以项目的实际成本脱离施工单位的管控,很可能造成成本大幅脱离市场行情,在挂靠人无力施工时或者退出项目时,施工单位就很可能只能接下挂靠人留下的烂摊子,形成损失。
(2)项目结算不可控。上述说到,挂靠项目施工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项目由挂靠人实施,结算也由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确定,施工单位无法控制项目结算,若出现纠纷,施工单位只能依靠挂靠人提供的证据,难以实际控制项目结算,若挂靠项目亏损,而挂靠人退出项目,往往导致施工单位难以扭转亏损局面,从而导致对施工单位不利。
(3)维修费用不可控。一般情形下,当项目施工结束并结算完成,挂靠人拿到结算款后就退出了整个项目,但是施工单位仍然承担着对项目的维修责任,由于项目非施工单位实际管控,所以项目的维修费用不可控,并且很可能会超出预留的质保金,从而导致施工单位需要自费维修,形成损失。
(4)分供付款不可控。挂靠由于挂靠人是以施工单位名义进行施工,并以施工单位名义与分包、材料采购商签订合同,若挂靠人无法支付或者没有资金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材料款,那么施工单位作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需要承担对分包和材料采购商的款项。
(5)质量责任不可控。挂靠人挂靠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自身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较低,也就意味着挂靠人的施工组织能力、自身实力较弱,很可能导致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从而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最终使施工单位与挂靠人共同承担。
2、行政处罚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允许他人挂靠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的影响极大。
3、安全事故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而众所周知的是,发生安全事故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是致命的,因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了被处以罚款之外,很可能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挂靠项目中,由于挂靠人一般来说,没有相关资质或者资质较低、施工组织弱、现场管理水平差、安全意识差,极大地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当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很可能不仅因挂靠被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即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所以挂靠项目的安全事故风险较大,施工单位应重点关注。
4、市场营销与经营管理能力风险
若施工单位大量依靠挂靠项目来扩大市场份额,增加自身合同额、营业额和利润,那么,施工单位就失去通过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增加效益的动力。
市场开拓需要资源的积累,施工单位将心思用于品牌和资质为他人挂靠之时,很难将工作重心放在市场拓展上,久而久之就会与市场越来越远,以至于企业的所有项目都来源于挂靠。
对于挂靠项目,企业赚取固定点数的挂靠费,该挂靠费取决于给他人挂靠的合同金额或产值金额,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没有关系,长此以往,企业就会慢慢失去技术储备、人才准备、知识准备和管理经验储备,即使有自营项目也难以做好、难以盈利,而且企业为别人挂靠在本质上损害的是施工单位股东利益,对于除大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外,企业其他小股东或高管层都乐于企业为别人挂靠,一旦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能认识挂靠风险,则挂靠积弊难以根除。
5、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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