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财产性利益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两高在2016年的《关于办理 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再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两次司法解释的共同点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表述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 受贿 、受贿中的财物,但没有正面阐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致使司法实务对其外延的多样性产生困惑和被动,机械性地窒息了 刑法 回应社会现实的灵活性,背离了 罪刑法定原则 的初衷。因此,在现行刑法体系对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等关联概念缺乏统一逻辑基础的情况下,援引民法体系中成熟的财产关系理论予以支撑,能在一种程度上清晰刑事司法实践对财产性利益的把握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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