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坟地有关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农村坟地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
1、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2、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3、任何单位和启纳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4、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5、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 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 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在相关规定中规定,要建立公益性公募的话,需要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去世的村民基本上都是埋在极地土地中,一般也不需要专门由县级政府部门批准。
总的来说,对农村坟地管理是相对空白的,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根据农村办理丧事的一些习俗,去世以后埋在哪里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规定,通常就是村民之间自行协商处理的,悄嫌没例如要埋在别人的耕地里,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使用。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者游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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