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审判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经过终审判决就生效了。当事人对生效的终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个不叫上诉。生效的判决,裁定并不停止执行。这在法律上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对一审,二审之后法院的“兜底”程序。
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
初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判决,人民法院《民(刑)事判决书》送达当事后第二日起十五(或十日)日内,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可抗诉。终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应法律错误;或遗漏主体;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或量刑不当等等方面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呢?1.有新的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有错误2.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3.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4.违反诉讼程序5.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存在以上5种情形之一的,表明办案法官办案水平不高,或者有意贪赃枉法。
对法官有什么影响吗
至于对法官的影响,一般来讲第一类影响相对小一些,无非就是扣分、扣绩效,第二类则性质就有了变化,轻则年度考评基本称职、不称职,重则依法惩戒,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假如是公安,检察报送的证据有瑕疵,当时未发现问题,不是故意办错案,应该没大问题,向后一层层追责。假如是法官不负责任,胡判案,或贪赃枉法,胡来,那可能要追责。至于是记过或刑责,那要看案子的大小或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