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依照《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治意识。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促进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防治技术和装备。对执行严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市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公民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低碳、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相关公益活动。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电话纳入全市统一服务热线平台,统一受理、及时移交、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限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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